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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题]三、短期的、临时的客户是否能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
日期: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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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短期的、临时的客户是否能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
长期、固定的客户体现的是经营者在一段时间内的经营智慧、策略和努力的结果,是经营者花费心血和汗水的结果,更多地体现了经营者富有特色的智力劳动,而短期的、临时的客户建立无需上述条件,如果也把它们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实际上是赋予了经营者一种不适当的垄断权,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剥夺了客户对交易对象的选择权,阻碍了客户的正常流通,有违反法确立的鼓励和保护公平交易的原则(参见上海嘉华大成会计师事务所诉上海中洲会计师事务所清算组案)。


(十一)潜在客户能否构成客户名单商业秘密?
不能简单判断,还应坚持根据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进行判断。企业通过市场调查等手段建立起的潜在客户信息,由于该信息可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竞争优势,因此不宜以未存在交易关系否定其商业秘密属性(参见南京长城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诉刘剑宁案)。

(十二)离职员工离职时带走客户名单但尚未使用,是否可以主张其侵权责任?
应当按照反法第十条第一款,定为以非法方式获取商业秘密。但由于无法证明己方损失和对方获利,在赔偿额的考虑上可能无法得到更高的支持(参见杭州晶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陈爱平案)。


(十三)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雇佣)关系
1、竞业限制的基本问题
一般认为,竞业限制是指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可能掌握、解除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员在职期间,或者离开企业的一段时期内不得从事与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类似工作。
分类:
(1)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公司法》等约定的高管的义务;
(2)在职员工的竞业限制和离职职工的竞业限制。竞业限制从源头上切断了企业员工侵害商业秘密的途径,使得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诉讼难度降低。
2、对一般员工是否可以进行在职竞业限制?
由于一般员工一般没机会接触商业秘密,从忠诚义务上考量,判断标准要低于高管,只要员工的兼职行为无损于企业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重大利益,不应予以限制。
3、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
相互交织,一般起诉违反竞业限制,也会主张侵害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