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0号),建立和规范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以下简称“风险补偿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是指为加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促进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每年从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超过50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引导合作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支持力度,对合作银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下所称“知识产权”,均特指上述内容知识产权),向合作银行进行单独或组合质押,以获得贷款的一种融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牵头组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建设,确定风险补偿机制重点支持行业。
(二)负责风险补偿机制运行监督管理,牵头制定相关管理措施。
(三)负责按程序申请风险补偿机制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和拨付补偿资金。返还收回的清收处置资金至市财政。
(四)负责开展受托管理机构遴选,并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负责审核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的合作银行不良贷款申报补偿资料,审定不良贷款补偿名单,保证补偿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六)指导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合作银行征集、管理和退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管理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风险补偿机制日常管理服务职责的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自愿遵守本办法规定,并经受托管理机构公开征集、择优选定的具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的商业银行。
第七条 风险补偿机制的资金预算和使用遵循“普惠发展、适度引导、市场运作、有限保障”的原则。
第二章 补偿对象、条件与标准
第八条 风险补偿对象为合作银行。
第九条 适用于本办法的借款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经济活动一年以上的中小微企业,且中小微企业划定标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
(二)借款人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体系中三年内无列入不良贷款等级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记录。
第十条 申请资金补偿的贷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笔贷款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规定。
(二)该笔贷款已纳入风险补偿机制的项目管理。
(三)该笔贷款必须用于借款人技术研发改造,或项目产业化,或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或流动资金周转等活动,不得用于委托贷款、并购贷款、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其他用途。
(四)该笔贷款未享受过广州市其它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第十一条 申请资金补偿的贷款项目须已逾期90天以上,或列入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等级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
第十二条 申请资金补偿的数额和标准:
(一)全市年度申请资金补偿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对每笔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给予补偿的比例为50%。贷款是由知识产权和其他担保物共同组合担保的,计算贷款本金只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部分金额。其他组合担保贷款,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质押所占的贷款额度,未明确的不予补偿。
(三)风险补偿机制补偿中小微企业单笔贷款中不超过1000万元部分;同一年度内针对同一借款人可纳入本办法的贷款额度,按融资时间先后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超过部分风险由放款的合作银行承担。
(四)单一合作银行每年申请风险补偿额不得超过该机构当年已纳入风险补偿池融资项目实际放贷额的5%。
第三章 工作规程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机制委托管理费用由基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组成,纳入主管部门预算,具体费用在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管理协议中确定。
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和委托管理协议负责风险补偿机制日常运营和管理。风险补偿机制建立风险补偿池,通过本办法产生的融资项目均应入池管理,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入库申请。借款人向受托管理机构发起风险补偿机制入库申请和融资申请。
(二)融资流程。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借款人的申报材料等,审核通过后纳入风险补偿机制融资企业库。合作银行在完成尽职调查后形成信贷方案。合作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进行质押登记并安排资金发放。
(三)项目管理。合作银行贷款项目应纳入风险补偿池管理。
第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制定并规范贷后管理制度,并会合作机构加强项目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机制不良贷款申请风险补偿,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符合补偿条件的不良贷款由合作银行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补偿申请,经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当风险补偿池项目的总逾期率超过5%(含),暂停审批新的风险补偿项目。待项目总逾期率降到5%以下后再行恢复风险补偿业务。暂停期间,已产生但尚未完成还本付息的项目,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风险分担责任。
(二)受托管理机构按规定完成补偿周期中的出险项目资料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批准情况拨付补偿资金至补偿的合作银行。
(四)风险补偿机制实施补偿后,追偿主体负责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进行质物处置和债务追偿,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质物处置和追偿费用后,由追偿主体将所得资金按照50%的比例,原路返回主管部门账户,再由主管部门退回市财政。
(五)借款人破产,或对借款人诉讼、仲裁后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执行终结,合作银行已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追偿程序和义务的,由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初核,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对补偿的最终损失部分予以核销。
(六)申请核销需递交以下资料:
1.合作银行提出核销申请。核销申请材料包括: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补偿资金核销申请书并附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补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补偿损失情况等书面材料。
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或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等各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委托费用纳入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加强风险补偿机制项目贷后管理和监督,合作银行按季度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贷后监管报告和融资执行情况。受托管理机构按季度将贷款统计报告、贷后监管报告报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应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品创新,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授信额度。
第二十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或尚未发生实质逾期但出现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存在其他重大不利影响预计无法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受托管理机构,共同核实借款人还贷能力。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存在就同一笔不良贷款重复申请广州市贷款风险补偿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补偿资金,并取消合作银行资格。
第二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串通作弊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受托管理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骗取、挪用、套用风险补偿机制资金的,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原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到期后的入池存量项目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月18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知规字〔2020〕1号)同时废止。